為貫徹落實新批改的《中華人民共和G 個人所得稅法》和《G 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告知》等有關規(guī)矩,讓寬廣繳稅人及時享受革新盈余,近來,G 家稅務總局擬定了《關于發(fā)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G 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0號,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發(fā)布布景
為貫徹落實D 中央、G 務院安置,活潑回應社會各界對子女教育、大病醫(yī)療等開支歸入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呼聲,此次批改個人所得稅法,初度增加了子女教育、持續(xù)教育、大病醫(yī)療、住所借款利息或許住所租金、贍養(yǎng)白叟等六項專項附加扣除。為切實將專項附加扣除政策精準落地,讓繳稅人可以清楚自己怎樣可以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具體享受扣除的初步時間、標準和處理途徑,讓扣繳職責人知曉該怎樣在預扣環(huán)節(jié)為繳稅人處理扣除,以及在處理專項附加扣除工作中應承擔的職責和職責等,G 家稅務總局擬定了《公告》。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分總則、享受扣除及處理時間、報送信息及留存?zhèn)錂z資料、信息報送辦法和后續(xù)處理等五章共30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晰了享受每個專項附加扣除項目核算起止時間。除規(guī)矩了一般時間外,明晰了對接受學歷教育和學歷(學位)持續(xù)教育的,因病或其他非主觀原因休學且學籍持續(xù)保存的休學期間,以及施教組織按規(guī)矩組織實施的寒暑假等假期連續(xù)核算。
?。ǘ┟魑讼硎軐m椄郊涌鄢耐緩胶蜁r間。如:享受子女教育、持續(xù)教育、住所借款利息或住所租金、贍養(yǎng)白叟專項附加扣除的繳稅人,自符合條件初步,可以向支付薪酬、薪水所得的扣繳職責人供應上述專項附加扣除有關信息,由扣繳職責人在預扣預繳稅款時,按其在本單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計扣除額處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處理匯算清繳申報時扣除。享受大病醫(yī)療專項附加扣除的繳稅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自行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處理匯算清繳申報時扣除。一同,對從兩處以上取得薪酬、薪水所得的,怎樣享受專項附加扣除進行了明晰。
?。ㄈ豆妗芬?guī)矩,繳稅人年度中心替換工作單位的,現已享受過的專項附加扣除的金額,不得在新任職、受雇單位重復享受。
?。ㄋ模┟魑藘H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繳稅人,應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自行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在處理匯算清繳申報時扣除。
?。ㄎ澹榇_保繳稅人合法權益,《公告》規(guī)矩,一個繳稅年度內,繳稅人在扣繳職責人預扣預繳稅款環(huán)節(jié)未享受或未足額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可以在當年內向該扣繳職責人懇求補償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處理匯算清繳時申報扣除。
?。├U稅人選擇在扣繳職責人發(fā)放薪酬、薪水所得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向扣繳職責人報送相關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ㄆ撸┏掷m(xù)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繳稅人,每年12月份應當對相關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進行供認。
?。ò耍├U稅人選擇在匯算清繳申報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九)明晰了繳稅人報送信息不無缺的,應當補償無缺;相關信息產生改動的,應當及時報送改動情況。
?。ㄊ┟魑讼硎芨黜棇m椄郊涌鄢睦U稅人,需求報送的相關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內容、留存?zhèn)錂z的相關資料。
?。ㄊ唬┟魑死U稅人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報送辦法,如:繳稅人可以通過遠程辦稅端、電子模板或許紙質報表等辦法,向扣繳職責人或許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并根據繳稅人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不同辦法,細化明晰了具體的信息報送辦法及要求。一同,鼓動并引導繳稅人選用遠程辦稅端報送信息。
?。ㄊ┟魑藢m椄郊涌鄢罄m(xù)處理相關規(guī)矩。如:繳稅人應當對報送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無缺性擔任??劾U職責人應當及時按照繳稅人提交的信息核算處理扣繳申報,不得私行更改繳稅人供應的相關信息。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報表及相關備檢資料,應當自法定匯算清繳期結束后保存五年;扣繳職責人對繳稅人報送的相關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資料應當自預扣預繳年度的次年起五年內留存?zhèn)錂z。稅務機關核對時,繳稅人無法供應留存?zhèn)錂z資料,或許留存?zhèn)錂z資料不能支撐相關情況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繳稅人供應其他佐證;不能供應其他佐證資料,或許佐證資料仍不足以支撐的,不得享受相關專項附加扣除。稅務機關核對專項附加扣除情況時,可提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幫助核對,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幫助核對。繳稅人存在報送虛偽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重復享受專項附加扣除、超范圍或標準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拒不供應留存?zhèn)錂z資料以及稅務總局規(guī)矩的其他現象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五年內再次發(fā)現的,視現象記入有關諾言信息系統(tǒng),并按照G 家有關規(guī)矩實施聯合懲戒;觸及違反稅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十三)《公告》明晰了實施的時間為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