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外商出資企業(yè)在我G 出資注冊上海公司時常常遇到這樣的問題。是樹立外G 代表處仍是獨資公司?這兩者有什么差異?哪個更適合在我G 出資?
英文代表處簡稱代表處。英文的一家外商獨資(商業(yè))公司被稱為外商獨資企業(yè)(WFOE)。接下來,咱們將要點評論外G 代表處和外商獨資企業(yè)之間的差異。
注冊上海公司代表處和外商獨資公司是外商在我G 境內樹立的商業(yè)安排方式。兩者之間的詳細差異如下:
首要,這兩種功用和作用是不同的:
代表處:作為外G 企業(yè)在我G 的前鋒,代表處首要從事聯絡事務和商場營銷。它的首要功用是協(xié)助外G 母公司在我G 大陸做一些聯絡、預備和輔佐作業(yè)。代表處自身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歷,不能在我G 內地展開商業(yè)活動。代表處不能以其名義直接與供貨商或客戶簽訂合同(但母公司能夠與代表處的客戶簽訂合同),不能請求具有獨立的進出口權,不能請求有資歷作為一般交稅人,不能獨立雇傭職工等。
注:注冊上海公司,商業(yè)公司的代表處一般在以下狀況下樹立:
1.在外商出資我G ,之初,他們并不非常了解商場。經過樹立代表處、招聘少數職工(一般在10人以內)、開端探究商場、探究商機、擴展企業(yè)形象、樹立伙伴關系等方法。
2.現已與G 內企業(yè)樹立了開端聯絡,但關于這個職業(yè),G 內供貨商能夠直接與外G 母公司聯絡,包含簽訂合同和交貨,也能夠直接與外G 母公司聯絡。在這種狀況下,能夠樹立代表處作為監(jiān)督和日常聯絡安排。
3.就公司方式和功用而言,外商獨資交易公司的適用性、靈活性和開展性將大大優(yōu)于代表處??蛻魬鶕约旱膶嶋H狀況挑選安排類型。
二、ZF 對兩者的情緒不同:
ZF 對這兩種安排方式的觸摸和監(jiān)督是不同的。總的來說,咱們對代表處寬恕,對獨資公司嚴厲。從職業(yè)準入、稅收安排、樹立程序等方面能夠看出以上幾點。起先,在許多職業(yè),我G ZF 只答應樹立代表處,不答應公司。這段時刻現已繼續(xù)了很長時刻。自1980年代以來,我G ZF 答應樹立代表處,而外G 交易公司在參加世貿安排后才逐漸開端自由化。2004年商務部發(fā)布第8號令后,能夠說外商出資交易公司只需進入有了一個快速開展的時期。本年是2006年,現在許多職業(yè),如廣告、石油等。方針依然相對嚴厲。樹立一家外商獨資公司并不簡單??墒?,樹立代表處相對簡單。除了金融和其他范疇的特別規(guī)則外,在其他職業(yè)樹立代表處幾乎沒有(651,390)阻力。
三、ZF 對兩者的交稅方針是不同的:
(一)、代辦稅首要分為三種類型:
1.外G 母公司是由律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咨詢安排、財務公司等在我G 樹立的代表安排。
因為此類代表處在我G 的服務基本上能夠被視為外G 母公司服務的衍生產品,因而即便在我G ,樹立代表處,其所做的作業(yè)也與樹立外商獨資服務公司沒有什么差異。這種公司歸于特別類型,能夠依照正常的票稅點規(guī)則購買F票和交稅(可是,這樣的代表處現在很難請求)
2.從事服務業(yè)、交易和代理的公司在我G 樹立的代表處(這是一般意義上的代表處類型)。官方界說如下:外G 企業(yè)常駐代表安排為其總部客戶及其他企業(yè)從事中介介紹和代理服務,或為其母公司及其相關子公司(直接指定常駐代表安排的公司在外)提供服務,且不能提供合同、協(xié)議等相關信息,并運用憑據正確申報收入金額;或許常駐代表安排無法提供精確的證明文件來區(qū)別是自營產品交易仍是代理產品交易。此類我G 代表處無權簽署合同或收取費用。這些代表首要從事營銷和事務聯絡,稅收首要經過資金轉換來核算。預期稅率約為開銷的10%。
3.外G ZF 駐華代表安排或部分世界非營利非ZF 安排駐華代表安排,或出具證明其從事自我管理交易而非代理交易的證明。此類代表在取得稅務局免稅同意后可免稅請求。
(2)外商獨資公司稅收:
就像一般公司相同,它徹底根據我G 現行稅收方針。一般來說,注冊上海公司將添加5%的營業(yè)稅,或17%的增值稅,33%或15%的所得稅,以及其他相關稅收。
四、這兩種人員的工作狀況不同:
代表處無權獨立招聘職工,有必要經過獨立的第三方合格人才中介安排運作。
外商獨資交易公司能夠獨立招聘職工,并能夠獨立向職工付出三金或四金。
五、兩種金融服務是不同的:
代表處能夠在銀行開戶或承受外匯,但只能用于日常事務開銷。不能在銀行開立信用證賬戶,也不能取得其他更廣泛的金融服務??墒?,外商獨資交易公司只需契合銀行的相關要求,就能夠在銀行開立各種類型的賬戶。并可經過各種金融安排享用融資、財務管理等服務。